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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膨化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温储运设备。
  8.5.7 仓库中的物品应定期检查,如有异常应及早处理,并应有温度记录(必要时湿度)。包装破坏或经长时间储存品质有较大劣化的可能者,应重新检验,确保其品质处于良好状态。
  8.5.8 仓库出货顺序,应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8.5.9 经检验合格包装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其容量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库内严禁堆放不合格产品。合格成品应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志,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以及可能引起串味的物品。
  8.5.10 物品的仓储应有存量记录,成品出厂应作出货记录,内容应包括批号、出货时间、地点、对象、数量等,以便发现问题时,可迅速回收。
  8.6 成品售后意见处理
  8.6.1 应建立顾客意见处理制度。对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意见,品质管理负责人(必要时,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应立即追查原因,予以改善,防止再次发生,同时由单位派人向提出意见的顾客说明原因或道歉。
  8.6.2 成品回收工厂以能建立迅速回收出厂成品的成品回收系统,内容包括:
  a)回收判定;
  b)回收品的鉴定;
  c)回收品的处理;
  d)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6.3 顾客意见处理与成品回收记录
  顾客提出的书面或口头抱怨及回收的成品,应作记录,内容包括:
  a)产品名称;
  b)批号、制造日期;
  c)数量和回收日期;
  d)回收理由;
  e)处理日期和最终处理方法。
  8.7 记录处理
  8.7.1 记录
  8.7.1.1 食品卫生负责人员除记录定期检查结果外,还应填报卫生管理日志,内容包括当日执行的清洗消毒工作及人员卫生状况,并详细记录异常处理及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2 品管部门在原料、加工及成品中所实施的品管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和所定的目标值比较、核对,记录异常处理和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3 生产部门应填报生产记录及生产管理记录,详细记录异常处理结果及防止再度发生的措施。
  8.7.1.4 各项记录均应由执行人员和有关督导人员复核签名或签章,记录内容如有修改,不能将原文涂掉以至无法辨认原文,且修改后应由修改人在修改文字附近签章。
  8.7.2 核对所有生产和品质管理记录应分别由生产和品管部门审核,以确定所有处理均符合规定,如发现异常现象,应立即处理。
  8.7.3 记录保存
  工厂对本规范所规定的有关记录,至少应保存至该批产品保质期后1年。
  9 标识
  膨化食品标识应符合GB 7718的规定。
  10 附则
  本标准所采用的相关法令及其规定,如有修正时应依照修正后的法令及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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