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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地确定,以免成品发生微生物污染和严重影响感官的矿物质沉淀。
8.2.1 暴气 如采用除铁、锰暴气工艺,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界微生物对矿泉水的污染。
8.2.2 过滤
8.2.2.1 凡采用多道过滤装置的,应逐级滤除水中的杂质和微生物,避免过滤过程对矿泉水造成二次污染。臭氧氧化塔工序后的滤器必须由耐臭氧材料构成。
8.2.2.2 过滤装置所使用的活性炭滤器、砂芯滤器,中空纤维滤器或膜过滤器的过滤材料要定期清洗和更换。所更换的每批过滤材料使用前都必须作完整性试验,检查是否有泄漏。
8.2.3 灭菌
8.2.3.1 凡采用臭氧装置对矿泉水进行灭菌的,应控制好进入臭氧氧化塔中臭氧的浓度和矿泉水流速,其臭氧在水中浓度要依据气温、水质、pH值和水中还原性物质的多少加以调节,以达到灭菌效果。
8.2.3.2 凡采用紫外线消毒装置的,应注意选择紫外线灯类型(其波长应包括2500~2800埃的杀菌峰值波长),水层不超过2cm,并控制流速。应保持紫外线灯管表面清洁;根据灯管使用寿命定期进行更换。
8.2.3.3 通过灭菌处理的矿泉水的菌落总数(个/mL),霉菌计数(个/mL)和大肠菌群(个/100mL)均不得检出(按GB 4789-94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8.3 包装容器
8.3.1 矿泉水的包装材料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要求。
8.3.2 外购的瓶子和瓶盖在运输和贮藏过程中应使用干净的容器或包装袋包装;运输车厢和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保持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8.3.3 瓶子和瓶盖在灌装前必须经过严格清洗消毒,其清洗设备应自动化(不应用手工操作)。
8.3.4 经洗消处理的包装瓶、盖的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和霉菌均不得检出,不得有消毒剂残留。
8.4 灌装与封盖
8.4.1 开采或处理后的天然矿泉水不得以容器或水罐车装运至异地进行灌装。
8.4.2 洗净的瓶子应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
8.4.3 灌装与封盖设备应自动化,不得用人工灌装和封盖。 GB 16330-1996
8.4.4 用于封盖的方法, 设备及材料应能确保封口严密, 并且不损害容器, 不污染矿泉水。
8.5 检瓶
8.5.1 工厂应根据生产量配备空瓶、成品瓶检验人员。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1.0以上, 并不得有色盲。检瓶员上岗前至少经两周以上检瓶训练。
8.5.2 检瓶光源照度应在800勒克斯以上。
8.5.3 检瓶操作
8.5.3.1 工厂应规定检瓶人员最长连续作业时间, 以保证检瓶效果。以下列检瓶速度和连续检瓶时间为宜: 检瓶速度 连续检瓶时间 100个以下/min 40min以内 100个以上/min 30min以内
8.5.3.2 灌装封盖后必须逐个检查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及封盖严密性等。
8.6 成品标签
8.6.1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94的规定。
8.6.2 产品标签上应标明矿泉水水源地的名称, 通过国家级(或省级)鉴定的批准文号及特征性界限组分含量范围。
9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要求
9.1 经检验合格的成品应贮存于成品库, 并按品种、批次分类存放,防止相互混杂。成品库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物品。
9.2 成品堆放时,与地面、墙壁应有一定距离,便于通风。严禁露天堆放、日晒、雨淋或靠近热源。
9.3 成品库要干燥、通风,设有防尘、防鼠、防虫等设施。要定期洗扫、消毒、保持卫生。
9.4 成品在贮存期间应定期对其进行检查,以保证其卫生质量。
9.5 成品运输时,不得与有毒,有害,有腐蚀性的物品混装。
9.6 各种运输工具、车辆应随时清洗、定期消毒,保证清洁卫生。
10 卫生和质量检验管理
10.1 工厂必须制定完善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10.2 应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和质量检验室,配备经专业培训并经专业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0.3 检验室至少应具备检验下述卫生指标的能力: 菌落总数、霉菌计数、大肠菌群、亚硝酸盐、臭氧和洗消剂的残留量。 GB 16330-1996
10.4 检验室应配备检验上述指标相应的仪器和设备。检验用的仪器设备,应定期检定,及时维修,使处于良好状态,以保证检验数据的准确。
10.5 应按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检验方法进行检验,要逐批次对出厂前的成品进行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检验合格并签发质量合格单的产品方可出厂。
10.6 各项检验记录至少保留两年,以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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