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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用天然矿泉水厂卫生规范


 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工作进行全面管理。
6.1.2 管理机构应配备经专业培训的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6.2 职责(任务)
6.2.1 宣传和贯彻食品卫生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监督、检查在本单位执行情况,定期向食品卫生监督部门报告。
6.2.2 制定和修改本单位的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和规划。
6.2.3 组织卫生宣传教育工作,培训食品从业人员。
6.2.4 定期进行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并作好处理工作。
6.3 维修、保养工作
6.3.1 厂房和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给排水系统等均应保持良好状态,确保正常运行和整齐洁净。
6.3.2 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对厂房、设备、管道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4 清洗和消毒工作
6.4.1 应制订有效的清洗和消毒方法及制度,以保证全厂所有车间和场所都得到适当的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6.4.2 清洁,消毒方法必须安全、卫生,所采用的消毒药剂必须经卫生部门批准。
6.4.3 班前应对矿泉水生产车间的设备、工器具、管道等进行清洗和消毒。
6.4.4 班后应清洗加工场地的地面、墙壁,必要时进行消毒。
6.4.5 车间、设备、工器具用洗涤剂和消毒剂处理后, 残留的洗消剂应该在车间和设备等重新使用前彻底冲洗干净。
6.4.6 空调机及净化空气口至少半年清洗一次。
6.4.7 存放废物的设施必须及时清除其中废物,避免外溢;要经常对存放废物的设施和容器进行清洗消毒。
6.5 除虫灭害
6.5.1 厂区及厂区周围应定期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6.5.2 只有在其他防治措施不奏效的情况下,方可使用杀虫剂。使用杀虫剂时,不得污染天然矿泉水的水源及生产设备、管道、工器具和容器。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和容器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6.6 有毒有害物品管理 杀虫剂或其他对健康有害的物品应在明显处标示"有毒品"字样,贮存于专门库房内,并有专人保管。
6.7 厂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GB 16330-1996
7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7.1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参加工作。
7.2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矿泉水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7.3 矿泉水生产及有关人员上岗前,须先经过卫生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工作。
7.4 个人卫生
7.4.1 矿泉水生产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勤理发,勤洗澡,勤换衣。
7.4.2 进车间前,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靴,工作服应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洗手消毒。
7.4.3 洗手要求 矿泉水生产人员上岗后遇下述情况之一者,必须洗手消毒,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物品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7.4.4 不得将手表和各种饰物及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带入车间。
7.4.5 不得穿工作服、鞋进入厕所或离开车间。
7.4.6 灌装线生产人员上岗前应沐浴,工作时应带口罩,其工作服、工作帽和口罩应每天清洗消毒(一次性口罩除外)。
7.4.7 有皮肤切口或伤口的工人不得继续从事灌装线上的工作。
7.4.8 严禁在车间内吸烟、吃食物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7.4.9 进入生产加工车间的其他人员(包括参观人员)均应遵守本规章的规定。
8 生产过程的卫生要求
8.1 水源水的卫生
8.1.1 水源水质应符合GB 8537 饮用天然矿泉水规定的各项指标的要求。
8.1.2 为了保证饮用天然矿泉水良好和稳定的质量,在生产期间应对水源水质定期监测界限指标和如下有卫生学意义的指标:感官要求,亚硝酸盐,耗氧量,微生物各项指标。
8.1.3 监测时间 界限指标:每四个月监测一次。 亚硝酸盐、耗氧量:每四个月监测一次,丰水期加测一次。   感官要求、微生物指标:丰水期每15天监测一次,平水期和枯水期每月监测一次。 GB 16330-1996
8.1.4 一旦监测结果达不到有关标准要求,必须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8.2 水处理工艺卫生 在保证矿泉水的微生物指标符合标准和不改变饮用天然矿泉水特性与主要成份的条件下,允许采取暴气、倾析、过滤和除去(或加入)二氧化碳等生产工艺。矿泉水生产的具体工艺流程要根据该水源水的化学类型、水质特性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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