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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检验、化验仪器、设备,必须定期检定、维修、确保精度。
9.6 各项检验、化验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北京市肉类联合加工厂、北京市熟肉制品加工厂、上海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宁夏回族自治区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高井祥、郝永昌。
  本规范参照采用国际食品法规委员会CAC/RCPL─1969、Rev.1(1979)《国际 推荐实践规范 食品卫生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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