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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粉厂卫生规范


  健康要求   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参加制粉工作。
6.4 个人卫生
6.4.1 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4.2 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杂物、饰物带入生产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
6.4.3 严禁一切人员在厂区、车间内吸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6.5 非生产人员经获准进入生产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7 加工工艺的卫生
7.1 原粮清理
7.1.1 入磨原料必须经过筛、打、磁选,风选、去石等清理过程。
7.1.2 风网系统的设备、除尘器、风机、管道应合理组合,使之处于最佳工作状态,以保证清理除尘、吸风效果良好。
7.2 制粉
7.2.1 制粉车间必须配备粉尘过滤设备,防止车间内粉尘超标。
7.2.2 制粉车间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0mg/m3,排出室外的空气粉尘浓度不得超过150mg/m3。
7.2.3 小麦粉和杂粮粉输入成品打包工序之前,必须经过磁选。磁性金属物含量不得超过GB 1355《小麦粉》中磁性金属物的限量。
7.3 包装
7.3.1 应使用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包装物(布袋、塑料袋,容器)包装成品或盛装回机物料。
7.3.2 打包间的落地粉不得直接包装出厂。
7.3.3 凡出厂产品必须附有工厂签发的合格证。合格证应使用无毒材质制成。
7.4 物料回机
7.4.1 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小麦粉或杂粮粉应回机。
7.4.2 未被污染的落地粉、半成品物料可以回机。
7.4.3 待回机物应与成品或污染源隔离存放,并应有明显标志,妥善保管。
7.4.4 回机物应严格按照工艺要求回机。
7.4.5 制粉车间、打包间或成品库内清扫的土面不得回机。
7.4.6 凡含有在生产过程中不能有效清除的污染物的成品、半成品、再制品或复制品不得回机。
8 成品储藏.运输的卫生
8.1 成品必须存放在专用成品库内。地面须设铺垫物。面垛离墙3cm。储存时间较长时,面垛不得超过15层。成品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不合格产品禁止入成品库。
8.2 运输用的车辆、工具、铺垫物、遮盖物必须清洁,不得将成品与污染物同车运输。各种运输车辆不得进入成品库。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检验人员。
9.2 检验机构应设有化验室。化验室应具备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化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化验。
9.4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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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粮油工业公司、山东省粮食局、郑州面粉厂、潍坊面粉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王安吉、胥立淮、王家亮、齐延亭、魏其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4-02-23批准,1994-07-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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