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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酒厂卫生规范


 不漏。
8.4.7 无菌    成品酒应按巴氏消毒的工艺进行消毒。
8.4.8 标志   产品必须有商标,标出品名,产地,生产日期及批号等并符合国家GB 7718的规定。
9 成品的贮藏与运输
9.1 成品酒必须按品种分库贮藏,防止相互混杂,库房内要做到定期通风换气,清扫,消毒。
9.2 瓶装酒必须以木箱或纸箱等装运。箱内必须有防压、防撞的间隔材料。
9.3 运输工具应清洁干燥,运输时必须带有篷布等遮盖工具,避免强烈震荡、日晒、雨淋,严禁与有毒、有腐蚀物品同时装运。
10 质量检验
10.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并配备经专业培训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
10.2 检验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抽样、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准出厂,出厂成品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
10.3 各项检验记录应予以编号存档,保存期限为三年。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规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归口。
本规范由浙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杭州酒厂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陆德胜、丛黎明、沈阿根、张启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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