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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酒厂卫生规范
他用途,更不得盛放有害物,以免误入生产线造成不良后果。 9.4.2 所用酒瓶在生产中尽量避免碰撞,以免损坏瓶口而影响封口质量。 9.4.3 在灌装车间只能存放即将使用的酒瓶,灌装后应立即将生产线上的酒瓶收回,以免被污染。打扫车间时,必须移去或遮盖好生产用酒瓶。 9.5 灌酒、压盖 9.5.1 灌酒操作人员在操作前必须洗手。 9.5.2 灌酒机、压盖机使用前必须按工艺要求进行清洗,机械压盖或人工封口,必须保证不渗不漏。 9.5.3 每次灌装的成品酒,必须按工艺要求连续装完,没有装完的酒应有严密的贮存防污染措施。 9.6 杀菌 葡萄酒生产必须执行严格的杀菌工艺要求。 9.7 包装标志、运输和保管 9.7.1 瓶装酒须装入绿色、棕色或无色玻璃瓶中,要求瓶底端正、整齐、瓶外洁亮。瓶口封闭严密,不得有漏气、漏酒现象。 9.7.2 酒瓶外部要贴有整齐干净的标签,标签上应注明酒名称、酒度、精度、含原汁酒量、注册商标、生产厂、生产日期及代号,并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签管理的规定。 9.7.3 包装箱外应注明酒名称、毛重、包装尺寸、瓶装规格、生产厂及防冻、防潮、防热、小心轻放,放置方向的符号和字样。 9.7.4 包装的葡萄酒,允许在0~35℃温度条件下运输和管理。 9.7.5 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潮湿,不得与易腐蚀、有气味的物质放在一起,保管库内应清洁干燥,通风良好,不允许日光直射,用软木塞封口的葡萄酒必须卧放。 10 质量检验 10.1 葡萄酒厂必须制定健全的质量检验制度,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质量检验人员。检验机构应具备评酒室、检验室、无菌室、化验室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10.2 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标准检验方法及检验规则进行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准出厂。 10.3 各项检验记录应予编号存档,保存期为三年,以备考察。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提出。 本规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归口。 本规范由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烟台张裕葡萄酿酒总公司、开封市卫生防疫站、烟台市卫生防疫站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栾文慎、孙锦山、韩永全、孙景旺。此新闻共有4页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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