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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料厂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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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洗净后的空瓶(包括金属罐或其他包装容器)必须抽样做细菌检验,细菌数不得超过50个/瓶(罐),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7.4. 4 空瓶周转箱必须经常清洗。

7. 5 糖浆制备

7.5.1 糖浆室和配料室应定期清洗、消毒。 7.5.2 制备糖浆时必须严格控制卫生条件,从配料到贮存、各个工序都必须严格防止污染。混合糖浆时应采用机械方法。

7.5.3 调好的基料糖浆必须尽快灌装完毕,不得使用变质、不合格的糖浆。剩余的糖浆必须从管道和混合器中全部排出,并及时将管道和混合器清洗、消毒。

7.6 灌装

7.6. 1 灌装前应将灌装设备、管道、冷却器和其他接触饮料的器具彻底消毒、清洗。

7.6.2 从糖浆配制到灌装工序必须有防尘设施。

7.6.3 洗净的空瓶(罐)应经过最短的距离输送到灌装机。洒落在灌装机及地面上的糖浆应及时清洗,避免微生物繁殖而污染饮料。

7.6.4 应采用自动或机械灌装、压盖。如用人工封盖,必须严格消毒。

7.6.5 停止灌装后,必须将所有接触饮料的设备、管道、贮料缸进行消毒、清洗。

7.7 杀菌
灌装、封盖后的饮料应按杀菌工艺规程及时杀菌。杀菌或不杀菌的产品其卫生指标必须符合 GB2759的规定。

7.8 检验

7. 8.1 检瓶人员:工厂应根据生产量配备空瓶、成品检瓶人员。检瓶人员的视力,两眼必须在1.0以上。上岗前至少经2周以上检瓶训练。患有色盲症者不得从事检瓶工作。

7.8.2 检瓶光源:检瓶光源照度必须在1000Lx(勒克斯)以上,检验空瓶时应采用间接的或减弱的荧光灯,让空瓶在光前移动。检验成品时应采用较强的白炽间接灯。

7.8. 3 检瓶操作

7.8.3.1 工厂应规定检瓶人员最长连续作业时间,以保证检瓶效果。下列检瓶速度和连续检瓶时间为宜:
检瓶速度
连续检瓶时间
100个以下/min
40min以内
100个以上/min
30min以内
7.8.3.2 灌装后必须逐个检验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封盖严密性等。

7.8. 4 工艺卫生检查

7.8. 4,1 工艺卫生检查必须包括:各个关键因素(环节),生产日期、班次、产品名称,清洗、消毒液使用情况(如清洗、消毒液的种类、浓度、温度、接触时间等),清洗、消毒程序(清洗、消毒部位和频率)等。

7.8.4. 2 检查结果应详细记录,由检验人员签字后编号存档,保存二年,备查。

8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应符合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规定,必须有防污染措施。贮藏期间应定期检查产品质量,保证成品的安全性。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制订完善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9.2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化验人员。

9. 3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化验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9. 4 检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抽样,做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此新闻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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