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禽、家畜。
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6.2. 1 饮料生产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饮料生产和经营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6.2. 2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疾病之一者,不得在饮料生产车间工作:
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
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洗手要求
饮料生产人员遇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开始工作之前;
上厕所之后;
处理被污染的原材料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操作期间也应经常洗手。
6.5 个人卫生
6. 5.1 饮料生产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5. 2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工作服和工作帽必须每天更换。 6.5.3 饮料生产人员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和工作鞋出车间。
6. 5.4 严禁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吐痰。
6. 6 凡进入饮料车间的非生产人员,必须遵守6.5.2的规定。
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7. 1 原料及辅料
7.1.1 投产前的原料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的原料不得投产。凡规定有贮存期限的原料,过期不得使用。
7. 1.2 经二氧化碳净化系统处理的二氧化碳,必须符合 GB1917的规定。
7. 1. 3 经水处理系统处理的饮料用水除符合 4.4.1的要求外,还须符合饮料工艺用水的规定。 7.2 包装容器
7.2.1 包装容器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章的规定。贮存包装容器的仓库必须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7.2.2 包装容器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验,不合格时不得使用。
7.2.3 新包装容器、回收包装容器、一次性包装容器应分类堆放,使用前必须经过消毒、清洗、消毒。消毒、清洗后的回收包装容器必须抽验杂菌和大肠菌,不符合标准时不得使用。
7.3 防止交叉污染
7.3. 1 生产操作间应与配料间隔开,防止相互污染。
7.3.2 生产操作人员因调换工作岗位有可能导致产品污染时,必须更换工作服、鞋、帽,洗手、消毒,防止交叉污染。 7. 3.3 操作间应与通道隔开,防止外来人员将污染物带进车间。
7.4 洗瓶
7.4. 1 灌装饮料前的玻璃瓶必须用洗瓶机清洗干净。工厂应制订洗瓶操作工艺规程,规定碱度、浓度、温度和浸瓶时间,定时检查、化验。
7.4.2 洗瓶机应装配记录式或刻盘式碱液温度记录仪,至少2h记录一次此新闻共有5页 上一页 1 2 3 4 5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