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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品厂卫生规范
.2 防止交叉污染 8.2.1 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前后工序交叉污染,并应特别注意前工序的物料直接或间接污染经巴氏消毒的产品。 8.2.2 乳品加工人员如调换工作岗位可能导致原料、半成品或成品受污染时,必须更换工作服、洗手、消毒或采取其他防污染措施。 8.2.3 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两种类别的产品,也不得同时生产影响车间卫生或产品卫生质量的副产品。 8.3 工艺卫生控制 8.3.1 各工序必须连续生产,防止原料和半成品积压变质而导致致病菌、腐败菌的繁殖。 8.3.2 因设备或其他原因中断生产时,必须严格检查该批产品,如不符合标准,不得作为食用或间接食用产品。 8.3.3 从设备中回收或非正常连续加工的产品,不得掺入正常产品中。 8.3.4 发酵制品所用的菌种必须纯净。菌种制备室和发酵操作间须定时清理、灭菌,防止杂菌污染。 8.3.5 经蒸发器浓缩的浓缩奶,必须使用中间平衡槽直接输入干燥器,并控制浓缩奶 在平衡槽中停留的时间和温度,防止细菌繁殖和产生毒素。平衡槽须经常清洗、灭菌。 8.3.6 干燥奶粉不得接触设备或容器的潮湿面。 8.4 杀菌 8.4.1 巴氏杀菌的全过程应有自动温度记录图,并注明产品的生产日期和班次。记录资料应保存至超过该批产品的保存期限。 8.4.2 干燥前的浓缩奶可进行巴氏杀菌,以降低活菌数。 8.4.3 巴氏杀菌开始前,必须将有关设备彻底清洗、消毒。 8.4.4 各种乳制品必须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或采取其他有效杀菌方式。 8.5 包装 8.5.1 材料 包装材料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四章的规定;使用前须经严格检验。贮存包装材料的仓库必须清洁,并有防尘、防污染措施。 8.5.2 操作 包装操作必须在无污染的条件下进行。包装时应防止产品外溢或飞扬。包装容器的表面必须保持清洁。 8.5.3 标志 所有包装容器上必须压印或粘贴符合GB 7718规定的标签。 9 成品贮藏与运输的卫生 成品的贮藏和运输条件应符合GB 5410中4.1~4.4的规定。 贮藏期间应定期检验产品的卫生指标,保证安全卫生。 10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10.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微生物和质量检验室,并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10.2 检验室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场所和仪器设备,并有健全的检验制度。 10.3 检验室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抽样,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10.4 各项检验记录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黑龙江省乳品工业技术研究所归口。 本规范由黑龙江乳品工业研究所负责起草,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审校。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高奎元、孙智涌、吕永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1991-03-18批准 1991-10-01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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