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蜜饯厂卫生规范
潮、防霉、防蝇、防虫和防鼠措施。 5 工厂的卫生管理 5.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 5.2 工厂应设置卫生管理机构,并配足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保证本规范的实施。各车间应制定相应的卫生制度。 5.3 厂区公共场所,车间等应有行之有效的清扫和消毒制度,配备专职清洁人员。厂区、车间的废料、下脚料每天至少清除一次。 5.4 厂房、设备、工器具、排水系统每年全面检修一次,平时发现问题随时检修,保证安全生产。 5.5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和工器具应有明显标志,以免使用混乱。 5.6 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的工作台、工器具、容器、衡器和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使用前应清洗、消毒。 5.7 使用消毒剂和杀虫灭鼠药品时必须经当地卫生部门同意。 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安全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卫生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蜜饯加工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蜜饯加工及有关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合格证后方可工作。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在蜜饯加工车间和包装车间工作: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个人卫生 6.4.1 蜜饯加工及有关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 6.4.2 蜜饯加工及包装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和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穿工作服离开生产岗位。 6.4.3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和随地涕吐。 7 蜜饯加工过程中的卫生 7.1 蜜饯厂不得生产有碍食品卫生的产品。 7.2 加工前的原辅材料必须经过严格筛选,分级处理,不合格的原辅材料不得投产。 7.3 生产工艺流程必须合理。机械设备、操作台、蒸煮锅、制池(缸)应合理安放,不得造成前后工序相互污染。腌制缸、桶须加盖。 7.4 各工序必须有严格的卫生责任制。 7.5 班前、班后必须清扫,经常洗刷晒架。晒场内的工器具必须经常擦洗。 8 成品贮藏、运输的卫生 8.1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纸、塑料薄膜不得含有荧光物质和有毒、有害物质,并不得有油墨污染物。 8.2 成品的包装标志,应符合"食品卫生法"及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规定。 8.3 成品必须存放在成品库内,必须货证相符、排列整齐,货位间距不得小于30cm。 8.4 成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毒。运输过程中应有防尘、防雨淋、防曝晒措施,保证成品安全卫生。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有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制定健全的检验制度。 9.2 检验机构应设置检验室、化验室,并应具备检验、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检验室和化验室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化验方法(标准)进行物理、化学、微生物等方面的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4 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必须按批次签发产品检验合格证书和检验报告单。 9.5 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应编号存档,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广东省汕头市食品工业公司、汕头市卫生防疫站、北京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湖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吴贤胄。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此新闻共有2页 上一页 1 2 下一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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