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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将所有输送机、设备、中间容器及管道地坑中积存的油料或油脂全部清除,防止腐烂的油料重复加工。
7.3 食用植物油加工车间一般不宜加工非食用植物油,但由于某些原因加工非食用植物油后,除按7.2的要求处理外,还应在加工食用植物油的投料初期抽样检验,符合食用植物油的质量、卫生标准后方能视为食用油;不合格的油脂应作为工业用油。
7.4 生产过程中需要加入添加剂时,必须符合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7.5 用于油料、油脂加工用水,必须符合4.6.1.1的要求。
8 成品包装、贮藏、运输的卫生要求
8.1 包装
8.1.1 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包装容器,应采用无毒、耐油的材料制成。
8.1.2 成品经严格检验,达到国家有关质量、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包装。
8.1.3 包装容器应有明显的唛头标记,标明:品名、等级、规格、毛重、净重、生产单位、生产日期等。
8.2 贮存
8.2.1 应按食用植物油的品种、等级分别贮存,不得与非食用植物油混贮。在露天存放时应有防雨、防晒、防爆措施。
8.2.2 贮存成品油的专用容器必须定期清理或清洗;如发现油污、水污、异味,必须经认真清洗、消毒、水冲、干燥后才能罐油。
8.3 运输   运输过程中应有防雨、防晒、防污染措施,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运。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应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相当于职工总数3~5%的检验人员。
9.2 检验机构应设置检验室、化验室,并应具备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检验机构应制订健全的卫生、质量检验制度。
9.4 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检验方法(标准)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5 各项检验记录须保存三年,备查。
  附加说明: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粮食局、吉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喻植雄、胡杏珍、毛水和等。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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