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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


 必须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如配备贮水设施,应有防污染措施,定期清洗、消毒。
4.6.1.2 非生产用水(循环、制冷、冷却、消防用水等)必须用单独管道输送,决不能与生产(饮用水)交叉连接,并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别。
4.6.2 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   应在远离生产车间的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采用便于清洗、消毒的材料制成。结构严密,能防止害虫侵入,避免废弃物污染原料、成品、饮用水、设备、道路。
4.6.3 废水、废气处理系统   必须设有废水、废气处理系统,经常检查、维修。废水、废气的排放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规定。
4.6.4 更衣室、厕所等设施   生产车间必须设有与车间人数相适应,并与车间相连接的更衣室、厕所、淋浴室和工间休息室。这些场所应灯光明亮、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气味;门窗不得直接开向车间。车间内和靠近车间的厕所必须是水冲式的。
4.6.5 洗手设施   车间内必须设有洗手设施。食用油制品车间及包装车间的进口处,必须设有不用手开关的温水或冷热水洗手设施和供洗手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洗手设施的下水管须经反水弯通入排水管,废水不得外溢。
4.6.6 其他设施
4.6.6.1 食用油制品车间及包装车间的进口处,必须设有鞋靴消毒池。
4.6.6.2 车间内必须设有水池、冲洗水管,供清洗设备、工器具、容器使用。
5 工厂的卫生管理
5.1 措施
5.1.1 工厂应根据本规范的要求,制定卫生实施细则。
5.1.2 工厂和车间都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职卫生管理人员,按规定的权限和责任负责监督全体工作人员执行本规范有关规定。
5.2 维修、保养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发现问题应及时检修。
5.3 清扫(清洗)、消毒
5.3.1 每天工作结束后和必要时必须彻底清扫(或清洗)生产场地的地面、墙壁、排水沟,必要时进行消毒。
5.3.2 更衣室、厕所、淋浴室,工间休息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清洗、消毒、保持清洁。
5.3.3 生产设备、中转容器、管道应定期清扫(清洗),保持清洁。
5.4 废弃物处理
5.4.1 厂房通道及周围场地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
5.4.2 生产场地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容器及其存放场地应及时清洗、消毒。
5.5 除虫灭害   厂区周围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5.6 危险品管理   工厂必须以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工厂应制订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使用危险品须经专门管理部门核准,并在指定的专门人员的严格监督下使用,严禁污染食品。
5.7 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
6 个人卫生与健康要求
6.1 卫生教育    工厂应对新参加工作及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卫生教育,定期对全厂职工进行"食品卫生法"、本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到教育有计划,考核有标准,卫生培训制度化和规范化。
6.2 健康检查   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工作。   工厂应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6.3 健康要求  凡患有下列病症之一者,不得在食用植物油脂车间、食用油制品车间工作: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4 洗手要求   食用植物油脂和食用油制品操作人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必须洗手,工厂应有监督措施: 开始工作之前;上厕所之后; 从事与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之后。
6.5 个人卫生
6.5.1 食用植物油制品操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勤洗澡、勤换衣、勤理发。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
6.5.2 食用植物油制品操作人员不得将与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饰物带入车间;进车间必须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进入与生产无关的场地。
6.5.3 严禁一切人员在车间内吃食物、吸烟、随地涕吐。
6.6 非加工人员   非加工人员进入车间时,必须遵守本规范6.5.2的规定。
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7.1 工厂应根据原料的质量、卫生状况,制订相应的工艺技术措施,确保成品达到食用植物油和食用植物油制品有关质量、卫生标准。
7.2 当更换原料品种或设备使用时间较长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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