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分类号】 2360039003
【标题】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教委/卫生部
【颁布日期】 900604
【实施日期】 900604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卫生监督类
【文号】 国家教委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
【名称】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题注】 (1990年4月25日国务院批准 1990年6月4日国家教 育委员会令第10号 卫生部令第1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卫生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监测学生健康状况;对学生进行健康教 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 、学生常见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校,是指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 业学校、技工学校、普通高等学校。
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 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学校卫生工作要求
第五条 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学习时间。学生每日学习时间(包括自习) ,小学不超过6小时,中学不超过8小时,大学不超过10小时。 学校或者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增加授课时间和作业量,加重学生学习 负担。
第六条 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 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校舍,其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并取得当地 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竣工验收应当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参加。
第七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学生设置厕所和洗手设施。寄宿制学校应当 为学生提供相应的洗漱、洗澡等卫生设施。 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
第八条 学校应当建立卫生制度,加强对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 宿舍卫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律、法规,加强饮食卫生管理,办 好学生膳食,加强营养指导。
第十条 学校体育场地和器材应当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运动项目和运动强度 应当适合学生的生理承受能力和体质健康状况,防止发生伤害事故。
第十一条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年龄,组织学生参加适当的劳动,并对参加劳 动的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 普通中小学校组织学生参加,不得让学生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或者从事不安全工 种的作业,不得让学生参加夜班劳动。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组织学生参加 生产劳动,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保健待遇。学校应当定 期对他们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卫生防护。
第十二条 学校在安排体育课以及劳动等体力活动时,应当注意女学生的生理 特点,给予必要的照顾。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把健康教育纳入教学计划。普通中小学必须开设健康教育 课,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应当开设健康 教育选修课或者讲座。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健康咨询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根据条件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格检 查,建立学生体质健康卡片,纳入学生档案。 学校对体格检查中发现学生有器质性疾病的,应当配合学生家长做好转诊治疗 。 学校对残疾、体弱学生,应当加强医学照顾和心理卫生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应当配备可以处理一般伤病事故的医疗用品。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积极做好近视眼、弱视、沙眼、龋齿、寄生虫、营养不良 、贫血、脊柱弯曲、神经衰弱等学生常见疾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认真贯彻执行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做好急、慢性传染 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同时做好地方病的预防和控制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卫生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把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 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
第十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规模较大的农业中学、 职业中学、普通中小学,可以设立卫生管理机构,管理学校的卫生工作。
第二十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校医院或者卫生科。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 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 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心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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